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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预付型消费监管机制的建议》(第6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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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预付型消费监管机制的建议》已收悉,你在建议中提到的近年来我市“预付型消费”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个人隐私保护难、举证维权难、公平竞争环境受到侵害的风险切中要害,指出了“预付型消费”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以上建议为开展好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也为下一步深入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努力的方向,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 我市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情况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美容美发、餐饮、洗染、健身、洗车等多个领域广泛推行,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营口市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探索,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举措。

一是以会代训,熟悉业务。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市商务局多次组织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发卡企业工作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认真学习研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条款,吃透内容,准确掌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涵义,努力做到“四个明确”:明确了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和范围,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明确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明确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同时区分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应在本单位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监管。二是对无需在本单位备案,但在本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售卡企业或发卡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但上述两种情形,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商务主管部门不负责对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商务部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中对两种情况进行了解读。一是《管理办法》中指的特定行业,是指除特定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发卡情况,比如说健身、高尔夫、电影院的电影卡、游乐园的储值卡、游戏厅的储值卡、书店的图书卡等等,这些卡形式上是商业预付卡,但这些卡不在《管理办法》的范围内。二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放主体是商业企业,他跟专营机构有区分。专营机构发卡是由人民银行来监管,即所谓多用途卡。例如,万达、奥特莱斯等购物广场模式,他的发卡主体实际上不是商业企业,卡的使用范围也不是在本企业,而是在他出租的店铺和购买他店铺的不同的发卡人企业、不同的品牌企业之间通用,这种不是单用途卡。

二是从严审核,开展备案。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18年2月下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没有从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规定。经查辽宁省经营范围登记数据库,数据库中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经营范围选项,但确定为一般经营事项,即无需取得许可即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按照以上规定,商户申请从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须取得审批证件。

《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营口市商务局根据此条规定,细化备案要求,与规模发 卡企业反复沟通,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备案,并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几年来,总部设在我市并符合条件的8家规模企业陆续在我市进行备案登记。

三是加强监管,重点检查。为认真贯彻《管理办法》,把预付卡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近几年来,市商务局对全市已备案的集团、品牌和规模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汇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售卡人员、现场查看发卡企业业务系统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在检查同时进行正面宣传,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在多次检查中,大部分企业能够落实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制度,并且已经制定了单用途预付卡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开宣传,售卡台账齐备,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三项制度”,比较规范的开展发卡工作。但也有个别企业存在台账记录不齐全等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我们现场给予纠正,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也适时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全面排查预付卡经营户主体状况,对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商家进行备案登记,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对预付卡消费经营户的章程、协议、格式条款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等“霸王条款”进行整改和规范,查处预付卡违法行为。

四是依托举报平台,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充分发挥12312、12315 申诉举报平台和作用,认真梳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警惕性。市场监管局先后在《营口日报》、营口市红盾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消费预警,提示消费的潜在风险,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诉转案”工作,及时将投诉问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的典型案件立案查处。

二、目前社会预付卡存在的问题

预付卡在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经营者因企业经营不善,不兑现办卡时的服务承诺,因迁址、中途停业变更经营者等导致无法继续消费,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付卡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二是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是2012年颁布的试行办法,随着近年来商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发卡企业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无法有效涵盖全部发卡企业,文化、教育、体育类行业,个体工商户发卡单位没有明确的备案和监管部门,都制约着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效果。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做好备案和变更工作。随着商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目前发卡企业数量和发卡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局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变更程序、备案流程,及时告知并指导新发卡企业进行备案。

二是继续加大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情况,对备案企业报送的业务信息及时审核,重点关注企业售卡金额、预收资金余额及资金保障比例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数据异常或突破监管底线,立即向企业和金融机构核实,按照《管理办法》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同时,按照国家商务部等八部委工作部署,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法对单用途预付卡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融资等违法违规经营。积极探索将不诚信经营企业要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并向社会依法公示;针对经营主体利用发行商业预付卡进行变相融资、集资甚至诈骗的,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四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谨慎对待预付式消费,避免商家消费陷阱,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加强舆情监督和引导,及时向社会作出消费警示和提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和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有效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在一个平稳、有序的环境中运行,创造良好的购物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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