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公开〔2020〕5号)和《2020年市政府绩效考评共性指标评分细则》的要求,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现制定市商务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
市商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均须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应当主动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
1.涉及公众利益调整;
2.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
3.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1.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
2.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
(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予公开”:
1.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2.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5.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6.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转发类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公文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按要求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五)涉密事项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认定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公文起草部门为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
(一)公文起草阶段
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核稿人审核并在发文呈批单(营口市商务局(党组)文件稿头纸)上写明该公文拟定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需说明理由。
(二)公文审核阶段
局办公室(保密办公室)对拟印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把关,若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若认为拟稿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退回该部门重新确定属性。
(三)公文制作阶段
印发的非涉密公文,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文件公开属性。发文登记簿要逐件标注公开属性。
(四)公文公开阶段
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在生成后及时在局网站公开全文,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公文生成后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当在网站部门文件类栏目列表页中公开标题及发文字号,不公开内容,并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涉密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当在网站部门文件类栏目列表页中公开发文字号,不公开标题及内容,并标注“此件涉密”或 “此件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