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传承我市具有传统文化和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品牌,增强我市老字号企业品牌影响力,赋能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首批“营口老字号”推荐认定工作。按照《“营口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相关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动员
请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开展宣传发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营口老字号”。同时,借助申报工作,进一步摸清当地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遴选出一批具有历史传承和广泛认同的品牌。
二、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以下材料:
(1)推荐文件;
(2)“营口老字号”申报汇总表(附件2)。
2.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营口老字号”申报书(附件3);
(2)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参见《“营口老字号”认定证明材料明细表》(附件4)。
申报材料要以A4纸装订成册并编制申报材料目录,每页编制页码,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中提供的数据必须注明单位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资料原件如果是外文,须提供中文译本或标注。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营口老字号”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做好材料初审和企业推荐工作。要重点确认证明材料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力求相关材料描述清晰、证据充分,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
请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6年9月28日前,将本地申报“营口老字号”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局服贸科,同步报送材料电子版(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在微信工作群自行下载)。
联系人:田辛睿 蔡金金
联系电话:2998862
附件:1.《“营口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营口老字号”申报汇总表
3.“营口老字号”申报书
4.《“营口老字号”认定证明材料明细表》
营口市商务局
2026年8月28日
附件1
“营口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推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商零售〔2022〕72号)有关部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地域特色文化,提升“营口老字号”品牌价值,规范“营口老字号”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老字号企业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营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口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根植于本市地域文化土壤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营口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营口老字号”的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营口老字号”名录并动态更新。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口老字号”的申报受理、材料初审、推荐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营口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不以任何形式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条 “营口老字号”的认定对象为在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正常运营,并具备老字号特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营口老字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拥有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传承关系明确,相关权益无任何争议;
(四)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六)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市商务局组织“营口老字号”专家委员会,开展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包括商务、文旅、知识产权、工信、地方志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营口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第八条 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营口老字号”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要求及相关安排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通知。
第九条 具备“营口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具备“营口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至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鉴别。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三)认定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组通常由5—7人组成,通过查阅档案、审查材料、现场核验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为“营口老字号”的名单。
(四)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对拟认定为“营口老字号”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7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五)作出决定。对拟认定为“营口老字号”且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品牌及所属企业,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其为“营口老字号”的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授权使用。对认定为“营口老字号”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授予其“营口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注册商标等核心信息变更的,应自变更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核实后,对“营口老字号”名录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建立“营口老字号”动态监测机制,通过数据报送、实地抽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营口老字号”企业的经营状况、品牌维护、传承创新、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等进行常态化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营口老字号”资格保留、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商务局核实确认后,撤销其“营口老字号”资格,从“营口老字号”名录中移除,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其标识使用权: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营口老字号”资格的;
(二)主营业务中断经营超过2年,且无恢复经营计划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营口老字号”标识,或违规使用“营口老字号”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七)拒不履行信息报送、接受监测核查等义务,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已不具备“营口老字号”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营口老字号”标识属于市商务局所有,“营口老字号”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营口老字号”标识,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虚假宣传或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享受相关老字号政策;
(二)可优先参加“中华老字号”“辽宁老字号”评选;
(三)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中规范使用“营口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冒用。
第十五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收集整理和保存代表老字号传承人及传统手工技艺、发展历程的文字、照片、音像、实物、口述档案等资料;
(二)积极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加强交流合作,擦亮“营口老字号”品牌;
(三)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报上一年度详细经营情况报告(含经营数据、创新成果、文化传承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规划等)。
第十六条 参与“营口老字号”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营口老字号”认定工作根据企业申请情况,结合“中华老字号”评选和“辽宁老字号”认定工作,适时开展。
第十八条 “营口老字号”标识样式规范在本规范附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营口老字号”标识样式规范
“营口老字号”标识样式规范



附件2
“营口老字号”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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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单位名称 |
品牌(字号)名称 |
创立 时间 |
注册商标权 |
国内资本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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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类别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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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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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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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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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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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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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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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优先推荐顺序填写,加盖公章。
附件3
“营口老字号”申报书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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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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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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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图样”(LO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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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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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字号)创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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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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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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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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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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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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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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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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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老字号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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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认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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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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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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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 |
万元 |
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 |
无形资产价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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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情况 (含股东名称和所占比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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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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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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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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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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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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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市(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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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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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 亿元 |
融资金额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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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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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
总人数 人 |
管理层 人,占 %,普通员工 人,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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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本科以上学历 人,占 %,高中以上学历 人,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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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高级职称 人,占 %,中级职称 人,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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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系统 |
OA办公系统(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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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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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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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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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认证 |
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ISO 9001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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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1-ISO 14001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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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ISO22000,HACCP(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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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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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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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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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数目 家,其中直营店 家,加盟店 家(截至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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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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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直营 |
加盟 |
合计 |
直营 |
加盟 |
合计 |
增长% |
直营 |
增长% |
加盟 |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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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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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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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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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传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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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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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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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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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依据 |
(可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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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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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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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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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依据 |
(可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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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店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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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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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在对应项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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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评为非物资 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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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在对应项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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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址变迁情况 |
第一次迁址 |
年 月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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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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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迁址 |
年 月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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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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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迁址 |
年 月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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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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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声明:本单位申报表及所附各项材料均属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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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商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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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除明示加盖公章处外,每页均须在表头左侧加盖公章;
2.各项内容须如实填报,没有内容的项目一律填“无”,不得空项;
3.凡表中同类项目填写不下的,请将须申报情况详细内容附后。
附件4
“营口老字号”认定证明材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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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认定条件 |
证明材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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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字号成立30年(含30年),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持续经营至今 |
历史记录资料,如地方志、县志、历史档案等史料记载的摘录(需由当地档案馆在内容记录页扫描件盖章);反映组织存在、传承脉络、持续经营等的事件、活动的文献记载复印件;历史证明人书面证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
至少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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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实物资料,如老照片(字号、牌匾或经营场所);重要实物证据(各种历史经营凭证、老物件的复印件或照片);反映组织存在、事件、活动的文献记载复印件;历史证明人书面证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
至少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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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与企业历史上或当前使用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拥有商标所有权的申报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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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的商标注册证书(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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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使用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许可) |
拥有商标唯一使用权的申报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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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
介绍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文字、影像资料,如独特传统技艺、传承谱系等,能体现创始人、传承人等的基本信息。 |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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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艺或文化艺术列入国家级、市级、区级非遗名录、文物保护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传承产品的工艺流程、配方和传统服务技艺介绍;相关的其他证实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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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辽宁地区传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
字号故事或典故的历史文献记载复印件;媒体报道、社会流传材料复印件;历史名人题词照片或复印件;组织建造的文化博物馆、展室展厅、技艺展示、销售窗口的照片;组织出版的文化产品(历史文化书籍、影视作品)等,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鲜明地域特征。 |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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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有彰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企业文化 |
介绍历史传承至今的组织文化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如店训、堂规、经营理念、其他组织文化活动等。 |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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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
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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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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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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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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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中国”、“信用辽宁”等查询平台上信用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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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信用评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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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认定条件相关的荣誉证书或相关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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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度、知名度、美誉度的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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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
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资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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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财务非独立核算的,报送近三年上级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内部管理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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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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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包括股东名称和所占比例) |
提供相关文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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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注:标“*”的为可选项,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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