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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营口市商务局

作者:商贸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科

发布时间: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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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推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商零售〔2022〕72号)有关部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地域特色文化,提升“营口老字号”品牌价值,规范“营口老字号”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老字号企业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营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口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根植于本市地域文化土壤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营口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营口老字号”的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营口老字号”名录并动态更新。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口老字号”的申报受理、材料初审、推荐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营口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不以任何形式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条 “营口老字号”的认定对象为在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正常运营,并具备老字号特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营口老字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拥有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传承关系明确,相关权益无任何争议;

(四)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六)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市商务局组织“营口老字号”专家委员会,开展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包括商务、文旅、知识产权、工信、地方志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营口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第八条 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营口老字号”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要求及相关安排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通知。

第九条 具备“营口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具备“营口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至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鉴别。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三)认定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组通常由5—7人组成,通过查阅档案、审查材料、现场核验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为“营口老字号”的名单。

(四)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对拟认定为“营口老字号”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7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五)作出决定。对拟认定为“营口老字号”且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品牌及所属企业,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其为“营口老字号”的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授权使用。对认定为“营口老字号”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授予其“营口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注册商标等核心信息变更的,应自变更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核实后,对“营口老字号”名录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建立“营口老字号”动态监测机制,通过数据报送、实地抽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营口老字号”企业的经营状况、品牌维护、传承创新、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等进行常态化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营口老字号”资格保留、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商务局核实确认后,撤销其“营口老字号”资格,从“营口老字号”名录中移除,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其标识使用权: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营口老字号”资格的;

(二)主营业务中断经营超过2年,且无恢复经营计划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营口老字号”标识,或违规使用“营口老字号”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七)拒不履行信息报送、接受监测核查等义务,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已不具备“营口老字号”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营口老字号”标识属于市商务局所有,“营口老字号”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营口老字号”标识,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虚假宣传或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享受相关老字号政策;

(二)可优先参加“中华老字号”“辽宁老字号”评选;

(三)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展示展销和宣传活动中规范使用“营口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冒用。

第十五条 “营口老字号”企业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收集整理和保存代表老字号传承人及传统手工技艺、发展历程的文字、照片、音像、实物、口述档案等资料;

(二)积极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加强交流合作,擦亮“营口老字号”品牌;

(三)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报上一年度详细经营情况报告(含经营数据、创新成果、文化传承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规划等)。

第十六条 参与“营口老字号”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营口老字号”认定工作根据企业申请情况,结合“中华老字号”评选和“辽宁老字号”认定工作,适时开展。

第十八条 “营口老字号”标识样式规范在本规范附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营口老字号”标识样式规范

 

“营口老字号”标识样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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